应东峰律师亲办案例
原告王树星与被告白塔镇后应村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原告王树星代理,原告胜诉。
来源:应东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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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0日,原告王树星经公开招投标,承包了被告白塔镇后应村的土地整理工程的施工。双方签订了合同书,载明:全工程整理面积为305.13亩,工程总造价为500806元;甲方(被告)每天坚持跟班指导、监督施工、负责提供技术资料、处理村内纠纷确保原告顺利施工;工程质量验收以省、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为准;甲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付清工程款;以及工期、大雨天和工地被水淹没工期顺延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了人力、工程机械等投入施工。被告一直没有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只有一张规划平面图),没有及时处理村内纠纷、及时拆除场地内的房屋,被告派来指导、监督施工的人员不懂技术、瞎指挥,妨碍工程的顺利施工。原告克服种种困难,终于于2002年3月完工。2002年5月9日,通过仙居县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同年9月3日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复验 。同年10月9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同意该项目通过验收。2002年12月9日,仙居县土地整理中心、白塔镇政府、白塔国土所根据省厅核拨的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对后应村土地整理项目进行结算,拨给被告土地整理费120.624万元。被告分期支付了工程款311800元(包括应森林所领的3550元)。被告以原告未完工为由拒付余欠的工程款。原告在经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清偿余欠工程款并按银行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应东峰律师进行了调查取证,取得了县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对后应村土地整理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据及给被告结算拨款的证据。对被告所有的存在仙居县白塔信用社应光琴(村出纳员)户的存款,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予以冻结。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签订的《后应村土地整理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承包的土地整理工程已全部完工并于2002年5月9日验收合格,被告应向原告付清全部工程款。
三、被告有以下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1、没有提供施工设计图纸。根据《建筑法》第八条规定,作为建设单位的被告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原告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由于被告没有提供施工图纸,原告只得凭经验摸索着施工,严重影响施工进度。按施工图纸施工与没有施工图纸凭经验施工,其施工进度显然不同,后者肯定要比前者慢得多。被告对工期的延迟应承担没有提供施工图纸的违约责任。
2、被告没有及时处理村内纠纷,没有及时拆除应拆除的房屋,派来指导、监督的人员不懂技术,干涉原告正常施工。被告的这些违约行为,是造成工期延迟的第二个原因。被告应承担不尽上述义务的违约责任。
3、被告不按期履行偿付工程款的义务,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四、被告的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1、被告拒付工程款的第一个理由是工程未完工。被告的这一理由不能成立。请看以下事实:
2002年5月9日,仙居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土地整理工程验收合格,确认该工程“完成整理总面积21.145公顷,建成标准农田19.510公顷。其中农居整理净增耕地3.604公顷,农地整理净增耕地3.575公顷 ,属农居和农地相结合的土地整理。该工程总投资162.59万元。工程建设组织机构健全,操作规范,基本上按省、市局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施工,田面平整、土层厚、沟渠路配套、区内土地全部实施自流灌溉,达到标准农田建设要求,并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上报省、市国土资源局复验,并请核拨用地指标”。(见《县级土地管理部门验收意见表》)
2002年9月3日,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复验,确认“该项目系99年度经省厅批准以整理农居点为主的土地整理项目。该项目于2002年4月完成,共投入资金162.59万元,完成整理总面积21.145公顷,建成标准农田19.51公顷 ,净增耕地7.179公顷。其中农居整理增加3.604公顷。经实地检查和资料核实,整理区地面平整、沟渠路配套,整理后耕地达到标准农田建设要求,并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整理区及新增耕地面积量算方法正确,面积准确,成果质量符合复验要求,拟予以通过复验,报请省厅复验”。(见《市、地土地管理部门复验意见表》)
2002年10月9日,浙江国土资源厅批复,确认“项目已按计划顺利完工,工程质量达到标准农田建设要求,同意该项目通过验收,并复核认定建成标准农田19.51公顷,新增耕地面积7.179公顷。已核拨启动指标3.36公顷,同意再核拨折抵指标3.82公顷”。(见《浙土资整验字[2002]135号》)
以上证据足以认定,原告承包的土地整理工程已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被告的工程未完工之说是不符事实的,是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如果原告没有完工,就不可能进行验收,更不可能验收合格,被告也不可能拿到国家拨付的土地整理资金120.624万元,除非被告采取欺骗手段向省、市、县骗取所得。
2、被告拒付工程款的第二个理由是土管部门验收测量不准确,说与他们有的村民用丈杆量的结果有出入。被告的这一理由不能成立。主管部门验收时是专业技术人员用仪器测量计算土地整理面积的,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认定“整理区及新增耕地面积量算方法正确,面积准确”,难道村民用竹杆丈量要比专业技术人员用科学仪器测量准确吗!被告的测量不准确之说缺乏依据。
2003年8月22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仙民一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限被告白塔镇后应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树星人民币186322.74万元,并从2003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至付清之日止。王树星终于用法律手段讨回工程款。

(本文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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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应东峰
  • 执业律所:
    浙江应东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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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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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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