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东峰律师亲办案例
原告朱**和与被告潘**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为被告潘**代理,被告胜诉。
来源:应东峰律师
发布时间:200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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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3月23日13 时许,被告驾驶小货车,途经仙居城关城北西路41号处,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嘴部、手部等处皮肤挫伤。被告立即将原告带到附近的仙居县中医院治疗。从3月23日到25日的门诊医疗费966.10元都是被告垫付。在三天的医院门诊中,原告发现自已患有脑梗塞、高血压等内科疾病,于3月26日住院治疗到4月2日,化去医疗费 8252.10 元。出院时,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载明:住院25 天,陪人一位。3月27日,仙居县交警队作出责任认定,由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愿意赔偿原告的全部合理损失。据被告估计,原告的损失在1000元到2000 元,被告愿给3000元。原告拒不接受被告的调解意见。交警队两次调解未成,交警队调解终结。
2002年9月9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7286 元(不包括被告已垫付的966.10元)、陪人误工费500元、原告误工费110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500元、手表损失费300元,合计10386 元(不包括被告垫付的966.10 元),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被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应东峰律师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获取了原告用药不合理的材料,认为其中有6261.26 元用药不合理,申请仙居县人民法院法医对原告用药的合理性进行鉴定。仙居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认为原告只有292.98 元医药费不合理。
被告对鉴定不服,认为该鉴定有失客观公正,要求提交上级鉴定部门重新鉴定。仙居县人民法院委托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处对原告的用药合理性重新鉴定。台州中院法医处鉴定认定:原告的 8252.10 元医疗费中,75 %(即 6189.08 元)为不合理。
另外,原告要求赔偿手表损失费300元,缺乏证据,庭审中,原告出示的手表走时准确,没有损坏。
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仙居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2 日作出( 2002 )仙民一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由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2288.34元(含被告已付的966.10元)。诉讼费用合计1210 元,由原告负担910元、被告负担300元。
被告潘明祥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不用赔上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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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应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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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应东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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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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