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的皖** 货车(限载四吨)挂靠安徽省砀山县**汽车队。 1999年10月20日,原告张**与第三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澄江镇的个体商贩汪**订立《货物联运合同书》,由原告张**为第三人从仙居运柑桔到山东济宁市,约定运费和责任负担。同年10月25日下午4时许,第三人带着原告的汽车在仙居县埠头镇三早村装载11吨柑桔(散装),从三早村外的田坦转弯上一水泥小桥时,因原告对路况不熟、转弯过快,造成汽车侧翻,右后轮胎未能上桥而悬空,随时有翻落桥下的危险。原告和第三人在报警同时向开铲车的被告求救,被告即驾驶铲车到现场施救。被告与原告及当地村民一起用绳索捆绑固定车辆,被告不顾自已和铲车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危,把铲车开到桥下,用铲斗从桥下往上顶托原告车辆的大梁,原告和第三人及当地村民往车身下面垫条石。垫条石后,被告和村民们要求原告和第三人卸掉车上的11吨柑桔,以减轻重量、便于救助,遭原告和第三人拒绝。为此,被告表示无法排险,建议原告和第三人另想办法。被告将铲车倒退准备驶离现场。原告和第三人再三恳求被告不要离去,留下继续抢救。被告将铲车往后退了二米左右停下。不久,终因重量太重(车辆本身重量加上 11 吨柑桔),下面的条石断裂,汽车连柑桔翻落桥下,汽车底朝天压在被告铲车的抓臂上,造成原告的汽车驾驶室、大梁、大箱和柑桔损坏以及被告铲车的抓臂、油泵等部损坏。
事发后,原告不但不对被告和其他仙居人见义勇为为其抢险的举动表示谢意、不对被告因为其抢险而铲车受损坏表示歉意和给予赔偿,还于1999 年11月23日向仙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36337.70元、柑桔损失7700 元、吊车施救费 3500 元、拖车费 4000 元、汽车规费 4034 元,合计人币 55571.70 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被告王**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应东峰律师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获取了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庭审开始时,应东峰律师对原告的代理人(汽车队的法律顾问)在起诉中对被告王**和兄弟王**等人使用了人身攻击之词表示抗议,原告及其代理人当庭承认错误、表示道歉。
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被告王**不应负赔偿责任,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支持反诉原告王**的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王**的铲车损失,并负担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费用。其理由是:
一、险情是由于原告的过错造成的。一是原告的限载 4 吨的汽车装载了 11 吨柑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禁止车辆超载的规定;二是原告驾车不认真、不摸清路况,从田坦转弯上小桥时速度过快,技术操作不当。
二、抢险不成功的过错责任在原告。在被告和其他参加抢险的人用绳索捆绑固定车辆、被告用铲车铲斗顶托住原告汽车大梁、车下面垫了条石后,原告不同意卸掉车上的 11 吨柑桔,是造成抢险不成功的原因。如果卸掉车上的 11 吨柑桔,那么可以肯定抢险一定会成功,汽车不会翻落桥下。显然,其责任应由原告自已承担。
三、被告是因原告和第三人的求救,驾驶铲车去为原告抢险的。被告的抢险行为又无不当,作为抢险者的被告不应负赔偿责任。举两个简单的例子就会明白其中的道理。例一:某地发生洪灾,一河堤面临被洪水冲跨的危险,男女老少到河堤抗洪抢险。如果抗洪抢险成功,则皆大喜欢。如果抗洪抢险不成功,则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毁坏,那么是否应由抗洪抢险的人负赔偿责任呢?其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例二:某地发生火灾,男女老少去灭火抢险。如果灭火抢险成功,则皆大欢喜。如果灭火抢险不成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那么是否应由灭火抢险的人负责赔偿呢?其答案也显然是否定的。本案由于原告自已的过错造成险情发生,也是由于原告自已的过错,致抢险未成,原告却要参加抢险的被告赔偿,试问原告及其代理人良心何在!道德何在!
四、王**的反诉成立,反诉被告砀山县**汽车队和张**应赔偿反诉原告在抢险中受到的损失。如前所述:由于反诉被告的过错造成险情的发生;由于反诉被告的过错造成抢险不能成功;是反诉被告的汽车连柑桔翻落桥下,汽车砸击在反诉原告的铲车抓臂上,造成反诉原告铲车的损坏,损失达 30152 元;反诉原告是为反诉被告抢险而致铲车被砸坏的。
1999 年 12 月 29 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 1999 )仙民初字第 1628 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砀山县**车队和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170 元,由原告砀山县**车队和张**负担。(注:王**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法院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
被告王**获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