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同村村民。1988 年,原、被告等五户经批准在白塔镇厚仁中街村前宅外地方建造三幢楼房,被告在前面幢,原告在后面幢。考虑到被告前面有四层半的教学楼,原、被告二幢房屋都打了建三层以上的墙脚。 2000 年 8 月,原告这幢西首一间和东首 4 间未经审批、也未经前幢各户同意,建成了三层半楼房.2001年5月,被告欲升三层时,口头征得本幢和后幢各户同意,当时,后幢各户的意见是:三层同意造,但不能高于后幢东首四间的三层半的高度。在征得相邻各户同意后,被告砌了第三层砖墙并浇好圈梁。原告突然出来干涉,并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除被告的第三层建筑。
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被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应东峰律师到仙居县国土地资源局查阅了有关历史档案,查看了现场,调查了有关知情人,取得了有关证据。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升三层有历史原因和现实客观原因。一是原来被告前面是建二层的教师宿舍,后来却建了四层教学大楼。二是前幢已有五间屋升建了三层半。处理问题应历史地、客观地、全面地考虑,不能孤立地处理原、被告的问题。
二、被告升三层已口头征得前后幢各户包括原告的同意。
三、被告升三层并没有妨碍原告房屋必要的采光和通风。原告称被告建三层妨碍其采光、通风,缺乏证据。
2003 年 1 月 7 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 2002 )仙民一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吴勋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0 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合计 240 元,由原告吴勋凤负担。
原告不服,向台州中院提起上诉。台州中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