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东峰律师亲办案例
原告吴**妃与被告吴**坤为监护权纠纷一案,为原告吴**妃代理,原告胜诉。
来源:应东峰律师
发布时间:2006-05-04
浏览量:639

   

   1988年,原告与被告之子吴**里成婚,1989年农历922日生女儿吴**娟。19952月,原告之夫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1996年农历120日,原告与被告及被告之妻崔**玉订立财产赠送协议,将原告的财产份额与吴**里的遗产计有抚恤金9000元,座落白塔高迁上屋村粟树园地方座北朝南的三层楼房二间和房内的家俱、家用电器、用具等物品及座落上屋村八份头溪座北朝南屋基一间(使用权)全部赠送给原告的女儿吴**娟。此后,原告于同月改嫁被告之侄吴相玉。原告与吴相玉因外出做生意,将上述财产和钥匙交被告暂管。199612月,原告从外面回来,向被告要回钥匙和财产遭被告拒绝,引起监护权纠纷。
    1988223日,原告在与被告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仙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所扣押的财产,排除被告对原告履行对女儿监护职责的妨碍。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吴**里生前的共同财产的一半为原告所有,另一半属吴**里的遗产。原告、原告女儿、被告、被告妻子对吴**里的遗产各享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原告对自己所有的和应继承的财产依法享有处分权包括带产改嫁。
    二、原告与被告及其妻签订的财产赠送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三、原告是女儿吴**娟的母亲,是吴**娟的法定监护人,对女儿享有法定的监护权,包括对女儿财产的管理权。在此情况下,被告不享有对吴**娟的监护权包括财产管理权。
    四、被告扣押吴**娟的财产是侵犯原告监护权和吴**娟财产权的行为,应承担返还财产产  、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
    1998413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1998)仙白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限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吴**娟的财产交给原告管理。诉讼费用合计250元由被告负担。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应东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应东峰律师咨询。
应东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61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仙居县环城西路106号供电大楼北边180米仙德小区对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应东峰
  • 执业律所:
    浙江应东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10*********10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台州
  • 地  址:
    仙居县环城西路106号供电大楼北边180米仙德小区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