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东峰律师亲办案例
赵**等二十一被告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 律师为被告人张**星作轻罪辩护,张**星被减轻处罚
来源:应东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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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仙居县人民法院对我县一起犯罪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的赵**等二十一被告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宣判,分别判处二十一个被告人一年至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仙居新闻》以被告席上站着21名后生为题对宣判情况作了报导。
    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2003715日晚,被告人赵**得知陈**(已判刑)在仙居城关阳光地带迪吧与收票员争吵,参与一起殴打迪吧工作人员徐**建、徐**平,致徐**建、徐**平受伤,经法医鉴定,徐**建、徐**平的身体损伤程度均属轻伤。
    2004613日夜,李志**在仙居城关希尔顿宾馆与人发生争吵。尔后,在被告人陈**志的参与下,李志**等人用刀砍伤了张光利。经法医鉴定,张光利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04616日下午,仙居城关人周**增(另案处理)与徐**富有矛盾而纠集了被告人陈**志和赵**平(另案处理)等人,在仙居城关三桥菜场追赶徐**富至堂下山,并欲用刀砍徐**富,后被赶耒的堂下山村村民制止。
    200464日下午,仙居城关人王金**(另案处理)为手机修理事情伙同被告人陈****、赵**在仙居城关四方通讯手机店内打伤了应**强,并砸坏了部分财物。经法医和物价部门鉴定,应**强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7170元。
    2004728日下午,被告人王**得知顾豪杰被人砍伤后,为给顾豪杰出气,纠集了被告人龚**虹、王**、郑亦**、张**平、王**平、赵**、陈XX、陈**、俞**杰、柯**峰、陈**志、王**成及陈杰、王见亮(均另案处理)等二十耒人,携带大刀、木棍、铁叉等凶器,坐车赶到徐铨银家,与徐铨银方发生斗殴,并砸坏徐铨银家部分财物,财物损坏价值人民币5660元。(在审理过程**,经法院主持调解,王**等十三名被告人与被害人徐铨银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给徐铨银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2004429日夜,被告人陈****在电话**与吴增荣发生口角,即与被告人王**纠集了被告人赵**等人,携带大刀、铁叉等凶器赶到仙居城关零点咖啡门口,被告人赵**用铁叉刺伤吴增荣、**荣。后因双方认识而停止打架。经法医鉴定,吴增荣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王**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吴增荣、**荣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给吴增荣、**荣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元。)
    2004520日,仙居安洲街道岭脚村**建兵因岳母李荷莲与南峰街道**南门村徐****培为婚姻纠纷同徐川水等人发生扭打。尔后,**建兵胞弟**建军(已判刑)召集了王泽飞、张**天(均已判刑)等二十耒人,徐顺星(另案处理)与被告人王**分别召集了被告人赵**、龚**虹、张**平、朱**亮、李**、张**星、王**明、张真**、王****及吴增荣、张国**、潘泽亮(均另安处理)等人双方以电话约定后,于当日夜里22时许,在仙居南峰街道**南门巷各持大刀、铁棍、锄头等凶器进行斗殴并互掷石块、砖头。公安机关接警到场后,双方不顾公安干警的劝阻,造成大量群众围观,附近巷道堵塞,领居电表等被砸坏,社会影响恶劣。斗殴**,被告人朱**亮、王**、张真**及王泽飞受伤。经法医鉴定,朱**亮、王**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张真**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
    斗殴结束后,当王泽飞在仙居县人民医院急诊科疗伤时,被告人赵**、王**明、及张国**、潘泽亮等人又持刀冲进急诊科砍伤王泽飞。经法医鉴定,王泽飞在医院被砍伤的程度属重伤。(在审理过程**,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赵**、王**明与被害人王泽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给王泽飞经济损失人民币35300元。)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于2005520日以仙检刑诉[2005]110号起诉**指控赵**等二十一被告人分别犯有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法院依法组成由法院付院长吴君**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律师应东峰接受被告人张**星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应东峰律师到法院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到公安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庭审**,应东峰律师为被告人张**星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聚众斗殴罪,打击的重点应是其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星是受他人召集的5.20聚众斗殴的一般参与者。
    二、5.20聚众斗殴的一重要情节是持械,而被告人张**星是空手去的,没有携带任何凶器。
    三、被告人张**星在5.20聚众斗殴**所起的作用是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
    五、被告人张**星不属累犯。1996924日,被告人张**星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满释放到2004520日已有八年多,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张属重新犯罪而不是累犯。
    根据被告人张**星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2005630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仙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作了认定。认定被告人张**星系重新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认定被告人张**星在持械聚众斗殴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被告人龚**虹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张**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王**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张**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郑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朱**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陈**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张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陈X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俞**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柯**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王**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仙居电视台对法庭开庭审理情况作了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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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应东峰
  • 执业律所:
    浙江应东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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