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9日早上,被告李**等驾驶拖拉机到原告吴**季丈夫的沙场拉石子,为石子质量问题与负责堆放石子的被告王曰强发生争吵,继而发生相打。原告吴**季从中进行劝架,在劝架中受误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医治,医生诊断为右胫腓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化去医疗费22874.48元。经法医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程度为十级。
因公安机关没有对被告追究刑事责任,各方均以自已未打过原告为由拒不赔偿,致原告的损失索赔无着。2005年1月13日,原告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并委托应东峰律师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应东峰律师特别提出,根据最高司法解释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是在被告间互殴时从中劝架中受误 伤的,但难以确定实际行为人,那么互殴双方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5年6月20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仙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对原告所造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2956.18元,由二被告各半承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