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东峰律师亲办案例
贩卖海咯咽162克 被判徒刑十二年
来源:应东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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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6月7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贩卖海咯咽165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处。
    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辩护。接受委托后,应东峰律师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了全部案卷,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经过法庭调查,应东峰律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毒品数量的认定
    被告人是吸毒者(其妻也吸毒),本案属以贩养吸。最高人民法院法(2000)42号《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第二部份(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中明确:“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应根据《纪要》规定耒确定被告人毒品犯罪的数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毒品犯罪数量为165克难以成立。
    二、侦查机关就被告人向汪皆斌购买海洛因一事对被告人所作讯问笔录,程序不符。
    讯问时,侦查机关聘请的手语翻译是不懂仙居手语方言的永康聋哑学校人员,而没有聘请懂仙居本地手语方言的仙居聋哑学校老师,难以翻译出被告人表达的真实意思。公诉人称对聋哑人讯问只要有手语翻译就算合法,而否认手语方言的客观存在。本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这一理由不能成立。
   《新闻晚报》记者孟录燕于2004年10月17日中午在上海对8位聋哑人(其中一位是大专文化、一位是中专文化、其余都是高中或初中文化)是否看得懂每周日中午15分钟的电视手语新闻作了调查,有六人表示有90%的内容看不懂,10%的内容通过显示的字幕来帮助理解的。其中学历最高的樊马华也只能理解其中40%左右的内容。这些聋哑人中,大部分都学过标准手语,但他们觉得在实际运用中,标准手语用得很少,还是习惯用“方言”手语,被调查者朱玉霞说:“就像你们健全人,大家都是上海人一般用上海话交谈,不太习惯用普通话” 。为此,记者孟录燕发表了“聋哑人看不懂手语新闻  手语也有方言”的文    由此可知,手语也有方言。上述具有初中、高中、大专文化的聋哑人对电视台的标准手语都难以看懂,被告人方民弟是个在仙居乡下农村土生土长的农民聋哑人,只上过不到两年聋哑学校,对标准手语懂得就更少了,被告人只懂得仙居手语方言。所以,对被告人方民弟讯问,应聘请懂得仙居手语方言的仙居聋哑学校的老师任翻译,这与不懂普通话只懂得仙居方言的一些仙居人须懂得仙居方言的人做翻译的道理完全一样。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充份考虑这一实际情况,没有聘请不懂仙居手语方言的椒江或临海聋哑学校老师做翻译,而是聘请懂得仙居方言的仙居聋哑学校老师做翻译,从程序上保障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表达被告人自已的真实意思。
    因此,侦查机关就被告人向汪皆斌购买海洛因一事聘请不懂仙居手语方言的永康聋哑学校人员任手语翻译对被告人所作讯问笔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规定,属程序不符,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三、、被告人是又聋又哑的人,根据《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充份考虑这一法定情节。
    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已的犯罪事实,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为自已作辩解,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不能认定为认罪态度不好。
    2005看7月8日,台州市中级人民院作出(2005)台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贩卖海咯咽的数量为162.01克,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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