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7日,原告朱*宁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村)小学告上法院,要求该小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仙居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该案。
*小学委应东峰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诉讼。应东峰律师经过调查,发现*小学不是独立核算单位,遂向法院提出*小学不是独立核算单位,不应将其列为被告,应驳回原告起诉的书面意见。
2006年1月9日,原告以被告诉讼主体不符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同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仙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其它诉讼费用500元,合计人民币74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