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久治不愈的精神病人不宜判决离婚
来源:应东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4
浏览量:609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于2002年初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同年3月8日定婚,同年4月1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3年3月8日生一女。女儿出生后,原告在家带孩子,被告外出到宁波等地做生意、打工,维持家庭生活。被告在宁波打工期间,脚被烫伤。2005年6、7月起,原告嫌被告不会赚钱、被告父亲双目失明、父母年老,家庭经济困难,常与被告吵闹不休,给被告精神上造成严重打击,以致于发生精神病。原告不但不给治疗和照顾,反而带着女儿回娘家,并于2006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在诉状中隐瞒了被告患有精神病的实情,欺骗法庭。
被告家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后,其亲属到向应东峰律师咨询,应东峰律师指出被告本人因患有精神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应由其监护人被告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并将这一情况向白塔法庭庭长卢明反映,得到采纳。被告的父母委托应东峰律师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应东峰律师向被告所在的村委会调查取证。在2006年4月4日的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精神病久治不愈,对于不是久治不愈的精神病人,不宜判准离婚,这样对家庭、对子女、对社会稳定均有利。夫妻间固然要讲感情,在这种情况下更要讲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法律义务。
开庭审理后,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认为不能认定被告的精神病久治不愈,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以上内容由应东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应东峰律师咨询。